獨資牙醫診所 假合夥判補稅(2013年9月12日工商時報)
工商時報 記者張國仁/台北報導 2013年09月12日 04:10
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,民法的合夥規定,固然以當事人合意,簽訂契約就算成立。可是在稅法上,如果實際僅一人出資,其他合夥人沒有實際出資,盈餘也全部歸該出資的一人取得,他人未受盈餘分配,也就是假藉合夥名義,分散所得,依實質課稅原則,仍然應該認定為該實際出資人獨資,因此診所的全部盈餘,都屬於該獨資者一人的所得。
新北市某牙醫診所林姓負責人,申報民國94及95年度綜所稅,自行列報取自該診所執行業務所得兩年度共241萬元。
北區國稅局經過查核後認為,執行業務所得共1,375萬元,與林某所申報不合,國稅局歸戶核定林某的綜合所得總額為1,569萬元,補徵應納稅額406萬元。林某大表不滿,打起行政官司。
林某主張,他與賴姓等5名牙醫先後簽有「合夥契約書」,該合夥契約書中,雖沒有任何條文約定各合夥人的出資額,但在第5條則約定「按照合夥比例扣除所有醫療藥材、房租及一切管銷費用共同支出後,按各合夥人比例於每月結算分配盈餘及損失。」
林某於是控訴國稅局曲解法律,以他沒有依限期提出出資證明為由,將該牙醫診所兩年度診所的勞務所得,全部列為他一人的所得。
國稅局反駁指出,該牙醫診所兩年間頻頻換合夥人及合夥比例,未按民法規定就勞務出資部分估定其價額,也沒有提示盈餘分配比例計算依據及支付款證明,而湯姓等6名合夥醫師陸續退夥,該診所並未辦理結算及抵還股份,這種情況與民法規定不符,難以認定林某與他所指合夥牙醫所訂的契約書,具備實質合夥的法律關係。
林某的訴訟,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勝訴,國稅局不服提起上訴,最高行政法院日前指出,林某所主張的合夥關係,並未提出足以證明確為實在的證據。
因此判決,廢棄北高行原判決,林某所提綜所稅事件官司駁回;林某敗訴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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